资料名称: | 2009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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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作者: | 许可森 | 资料类别: | 市场营销 |
资料格式: | WORD文档 | 下载次数: | 7322 |
更新时间: | 2009-05-23 00:13: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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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 吴邦国作批示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 吴邦国作批示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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